功能性委員會
身份別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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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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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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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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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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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料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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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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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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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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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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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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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0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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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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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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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0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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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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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顯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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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0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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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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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顯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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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0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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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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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正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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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080620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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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身分別請填列係為董事、獨立董事或其他。
註2: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ü”。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一、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3人。
二、本屆委員任期:108年6月20日至111年6月19日。
◎109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3次,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B/A)(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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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翁志先 |
3 |
0 |
100% |
獨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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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吳界欣 |
3 |
0 |
100% |
獨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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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陳顯彰 |
3 |
0 |
100%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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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無 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無 三、最近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議案與決議結果及公司對於成員意見之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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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4次,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B/A)(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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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翁志先 |
4 |
0 |
100% |
獨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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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吳界欣 |
1 |
1 |
50% |
獨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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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陳顯彰 |
4 |
0 |
100%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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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蘇正茂 |
2 |
0 |
100% |
1080620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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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無 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無 三、最近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議案與決議結果及公司對於成員意見之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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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註2: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成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檔案名稱 | 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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