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關係

功能性委員會

第5屆:任期111/6/27~114/6/26(本公司於114年8月11日進行薪資報酬委員會改選)


身份別

(註1



條件

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2)

獨立情形(3)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召集人暨獨立董事

翁志先

參閱第16頁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資訊揭露相關內容

(1)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2)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獨立董事

陳顯彰

其 他

蘇百煌

1.學歷:臺灣大學工業工程學研究所

2.經歷: 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 理事

台灣區人造纖維製造工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

社團法人台灣產業用紡織品協會 理事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 理事

3.擔任: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第6屆:任期114/8/11~117/6/26(本公司於114年8月11日進行薪資報酬委員會改選)


身份別

(註1



條件

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2)

獨立情形(3)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召集人暨獨立董事

馬述壯

參閱第16頁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資訊揭露相關內容

(1)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2)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獨立董事

蕭宇傑

其 他

蘇百煌

1.學歷:臺灣大學工業工程學研究所

2.經歷: 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 理事

台灣區人造纖維製造工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

社團法人台灣產業用紡織品協會 理事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 理事

3.擔任: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1:請於表格內具體敘明各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相關工作年資、專業資格與經驗及獨立性情形,如為獨立董事者,可備註敘明參閱第  頁附表一董事及監察人資料()相關內容。身分別請填列係為獨立董事或其他(若為召集人,請加註記)

2: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經驗。

3:符合獨立性情形: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符合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等親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6條第15~8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4:揭露方式請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網站之最佳實務參考範例。

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一、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3人。

二、本公司於114年8月11日進行薪資報酬委員改選,選出第6屆薪資報酬委員,114年度薪資報酬委員員會開會2次(第5屆召開1次會議、第6屆召開1次會議),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

(/)()

備註

 

召集人

翁志先

1

0

100%

第五屆

委員

陳顯彰

1

0

100%

第五屆

委員

蘇百煌

1

0

100%

第五屆

召集人

馬述壯

1

0

100%

第六屆

委員

蕭宇傑

1

0

100%

第六屆

委員

蘇百煌

1

0

100%

第六屆

 

薪酬委員會職責:

依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本委員會應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將建議及改進方案送交董事會討論。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無

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無

三、最近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議案與決議結果及公司對於成員意見之處理情形:

薪資報酬委員會

議案內容及決議結果

5屆第7

1140312

 

議案:◎檢討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案。

◎討論本公司113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案。

委員意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決議結果: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第6屆第1次

1141107

 

議案:◎檢討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案。

◎本公司本年度經理人薪酬調整案。

◎討論本公司113年度年終獎金發放限額案。

委員意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決議結果: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照案通過。

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提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成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審計委員會

1.審計委員會成員資料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3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
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如下:

第1屆:任期111/6/27~114/5/26(本公司於114年5月27日進行董事改選)

 

身份別

(註1

 

 

  條件

 

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2)

獨立情形(3)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召集人暨獨立董事

翁志先

1.學歷:輔仁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

2.現職:立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3.經歷:康普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總經理

4.擔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召集人

5.專長:財務、會計

6.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7.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非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本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非與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非與本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0

獨立董事

吳界欣

1.學歷:明尼蘇達州州立曼徹普立敦大學 MBA

2.現職:佳龍科技工程()公司董事長

3.經歷:泰山企業()公司獨立董事

4.專長:經營管理

5.擔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

6.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7.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0

獨立董事

陳顯彰

1.學歷: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立東北大學 MBA

2.經歷:唯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3.擔任:陳委員經營紡織產業30餘年,並曾擔任其他上市紡織產業公司主管,對產業薪資結構有非常豐富之專業經驗。

0

第2屆:任期: 114/5/27~117/5/26(本公司於114年5月27日進行董事改選)

 

身份別

(註1

 

 

  條件

 

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2)

獨立情形(3)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召集人暨獨立董事

馬述壯

1.學歷:麻省理工學院 史隆商學院(MIT Sloan)企管碩士

2.現職:(1)益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長(2)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3.經歷:(1)益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2)香港高盛集團公司投資經理人(3)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

4.擔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召集人

5.專長:財務、會計

6.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7.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非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本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非與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非與本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1

獨立董事

蕭宇傑

1.學歷:(1)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2)東吳大學法律系

2.現職:(1)大成台灣法律事務所高級合夥人(2)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3)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3.經歷:(1)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律師(2)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3)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4)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董事()

4.專長:法律

5.擔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

6.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7.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

獨立董事

蘇百煌

1.學歷:臺灣大學工業工程學研究所碩士

2.現職:(1)集盛實業(股)公司 董事長(2)意德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3.經歷:立益紡織(股)公司 監察人

4.擔任:擔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

5.專長:財務、會計

6.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7.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

審計委員會於 114 年舉行了 8 次會議,審議的事項主要包括:

1. 財務報表稽核及會計政策與程序

2. 內部控制制度暨相關之政策與程序

3.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4. 重大資金貸與背書或保證

5. 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

6. 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現金投資情形

7. 法規遵循

8. 經理人與董事是否有關係人交易及可能之利益衝突

9. 申訴報告

10. 防止舞弊計劃及舞弊調查報告

11. 資訊安全

12. 公司風險管理

13. 簽證會計師資歷、獨立性及績效評量

14.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15.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6. 審計委員會職責履行情形

17. 審計委員會績效評量自評問卷

 

2、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一、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委員計3人。

二、本屆委員任期:114527日進行董事改選,選出第2屆審計委員,114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8次(第1屆召開4次會議、第2屆召開4次會議),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

(/)()

備註

 

召集人

翁志先

3

1

75%

第一屆

委員

吳界欣

4

0

100%

第一屆

委員

陳顯彰

4

0

100%

第一屆

召集人

馬述壯

3

1

75%

第二屆

委員

蕭宇傑

4

0

100%

第二屆

委員

蘇百煌

4

0

100%

第二屆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審計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無

二、審計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無

三、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議案與決議結果及公司對於成員意見之處理情形:

審計委員會

議案內容及決議結果

1屆第11

114312

 

議案:◎本公司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本公司113年度盈餘分配案。

◎本公司114年度委任會計師及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之情形。

本公司稽核業務報告案。

本公司貸款額度到期展延案。

◎本公司113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

◎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委員意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113 3 12 日):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屆第12

114328

 

議案:◎委請獨立專家,就本次股份轉換案之換股比例出具價格合理性專家意見書。

 

委員意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114 3 28 日):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屆第13

114416

 

議案:◎持股1%以上股東提名之董事候選人,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委員意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114 4 16 日):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屆第14

11459

議案:◎114年第1季財務報表案。

◎本公司稽核業務報告案。

◎本公司擬展延對子公司保強建設開發()公司背書保證案。

委員意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114 5 9 日):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屆第1

114811

議案:◎本公司114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案。

◎本公司稽核業務報告案。

◎核備子公司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案。

◎核備子公司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決權限表」訂定案。

◎核備子公司保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決權限表」訂定案。

◎本公司擬新增對子公司保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案。

委員意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114 8 11 日):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屆第2

114925

議案:◎擬委請獨立專家就本次分割案出具合理性意見書。

委員意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114 9 25 日):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屆第3

114109

議案:◎本公司擬以分割方式轉型為投資控股公司並變更公司名稱案。

◎本公司擬分割染整事業之相關營業(含資產、負債及營業)案。

◎本公司擬分割不動產管理事業之相關營業(含資產、負債及營業)案。◎本公司「115年度稽核計畫」案。

◎提高授權資本總額及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

◎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修訂本公司「對子公司之監理辦法」等內部規則辦法之部分條文案。

◎增訂本公司「獨立董事應遵循事項辦法」、「關係人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程序」及「董事進修推行要點」案。

◎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委員意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114 10 9 日):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屆第4

114117

議案:◎本公司114年第3季合併財務報告案。

◎本公司「115年度稽核計畫」案。

◎本公司「基層員工「之範圍案。

委員意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114 11 7 日):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年度終了日前有審計委員會成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有審計委員會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成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審閱財務報告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

●評估內部控制系統之有效性

審計委員會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財務、營運、風險管理、資訊安全、外包、法令遵循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審查了公司稽核部門和簽證會計 師,以及管理層的定期報告,包括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參考 2013 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COSO)發布之內部控制制度-內 部控制的整合性架構 (Internal Control — Integrated Framework),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是有效的,公司已採用必要的控制機制來監督並糾正違規行為。

●委任簽證會計師

審計委員會被賦予監督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之職責,以確保財務報表的公正 性。一般而言,除稅務相關服務或特別核准的項目外,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本公司其他服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提供的所有服務必需得到審計委員會的核准。為確保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係參照會計師法第 47 條及會計師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 10 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內容制定獨立性評估表,就 會計師之獨立性、專業性及適任性評估,評估是否與本公司互為關係人、互有業務或 財務利益關係等項目。114312日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于紀隆會計師及余聖河會計師均符合獨立性評估標準,足堪擔任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簽證會計師。

 

COPYRIGHT ©2018 強盛新股份有限公司 CHYANG SHENG TEXING CO.,LTD.